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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 两传销人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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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2-12-19 22:36:56 打印 字号: | |
  为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扣押他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5月29日6时许,被害人王某被女网友骗至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一传销窝点内。王某表示不愿意加入该传销组织时,该传销窝点主任何文杰(在逃)、管家被告人黄某等人殴打和威胁王某,并安排被告人雷某等人负责看守和监视,非法扣押其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和行李,威逼王某讲出银行卡密码,直至强行从王某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2900元钱,作为购买行业“产品”的款项后,才在王某假装答应去筹钱购买行业“产品”时允许其离开。被告人黄某、雷某等人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

  2012年6月19日6时许,被害人朱某被王某以帮其找工作为由,骗至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与王某同住一个传销窝点内。在主任何文杰、管家被告人黄某的安排下,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和监视,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非法扣押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和行李,威逼朱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限制朱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2天。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殴打和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雷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