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宝马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汪某因涉嫌销售伪造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的车辆,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原告吴某得以退回山寨宝马,拿回自己的7万元购车款。
2011年4月3日,吴某经人介绍与汪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吴某以7万元的价格从汪某处购买了一辆宝马车。但该车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的刘某所有的宝马车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完全相同。今年初,吴某驾车在贵溪市行驶时违章,致使刘某所有的宝马车在广东省被当地交警部门以违章为由罚款。经查,宝马车是在江西省贵溪市违章,但刘某的车却从未到过该市。后广东省交警部门发函贵溪交警协查,今年2月24日吴某的车辆被交警大队以套牌车为由扣押至今。吴某起诉汪某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汪某返还购车款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与吴某的车辆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故对吴某请求汪某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