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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作不成起纠纷 判决退还合作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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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洪 李铮  发布时间:2012-10-26 13:15: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作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为双方合作所支出的款项,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合作款项36万元。

  原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初,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栓厚与被告北京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忠经人介绍认识,当徐文忠得知原告正在联系电力建设工程时便称其有关系,能联系到电力建设工程。同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战略联盟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50万元经费作为联盟会员费,但必须用于原告业务联系。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联系业务。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正式书面解除合作协议,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退,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北京蓝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在战略联盟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在内蒙古、宁夏和石家庄等地联系到了业务,也在辽宁省联系业务,原告也完全知道和参与,被告为此支出费用为70万余元,在被告给原告的情况说明中已经充分说明,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支出费用有40万余元。基于以上理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战略联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按约提供了50万元会员费,被告应当将50万元用于为原告联系业务,现被告仅提供的其工作人员签字的支出凭证,但没有提供对应的票据,故无法证明其工作人员支取的费用是为原告联系业务之用;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购物发票,同时结合被告情况说明的内容,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为原告联系业务确实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具体数额酌定为4万元,剩余36万元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对于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因原告第一次起诉是以战略联盟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被告退款被法院驳回,本案原告是以联盟协议有效而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退款,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同,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之情形,对被告的答辩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36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