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本想上门讨债,但使用了暴力等不当手段,结果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于近日被荷塘区法院判刑。
被告人吴某今年42岁,据检方指控,去年12月2日晚7时许,他来到荷塘区红港路被害人余某的家,要求进门讨要债务,遭到拒绝后,采取扳坏铁门的方式强行进入。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吴某进而持木棍对余某实施了殴打。
案发后,吴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近日,他走上了荷塘区法院的被告席。
庭审过程中,吴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考虑到案发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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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易导致非法入侵他人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等,为了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但如果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