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是东西邻居。李某是东户,张某是西户。两家的房子均是前面带有庭院的整齐划一的二层小楼。后来,张某把自己的庭院向前扩建了2米,只给门前留了5米的路。李某认为,张某的扩建行为妨碍了其通行权,于是阻止其施工。但张某认为,其扩建的土地自己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李某无权阻止其扩建。李某遂以土地部门的确权行为妨碍了其相邻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的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土地使用权证东西长为13米,南北宽10米,总计面积为130平方米,但却登记为133平方米,与事实不符,因此土地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张某的土地使用权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应该予以撤销,因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总面积有误,与真正的使用面积有出入,属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理应予以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总面积计算有误,但只是计算错误,属于笔误,责令改正即可,没有必要撤销行政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土地登记部门在为张某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时,对土地四至的认定是正确的,只是在计算土地面积时发生了计算错误。行政机关的这种错误,实际上属于“显然错误行政行为”,即因误写、误算、脱漏或电子资料处理失误,致使行政机关主观上的意图与其客观上所表达的内容两者之间出现明显可辨的不一致情形。这种显然错误的行政行为,一般均允许行政机关得随时依申请或依职权更正。具体到本案,法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责令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而不是予以撤销,毕竟这种计算错误并不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况且撤销判决,对于本案而言,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又增加了第三人的负担。
另外,并不是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均能一撤了之。行政诉讼法规定,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才予以撤销。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也可以通过补正等方式予以纠正,以促进行政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