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荷塘区法院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起,判决4起,2011年审结6起,判决5起,2012年审结8起,判决6起。可见,该类案件呈现出增长快,调撤率低的特点。
一是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举证规则及鉴定程序又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加之鉴定周期长,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在该院近三年审理的18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仅有2件,平均审理周期达167.10天;二是法律适用难。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般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由于法官认识问题角度和水平的差异,案件处理存在着同类案件案由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三是鉴定采信难。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是由相关医疗单位的人员组成,其鉴定结果的权威性易受到当事人质疑,加之鉴定人员基本上不出庭接受质询,而法官又大多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结果的判断存在一定困难。四是案件调撤难。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起诉前双方往往已经过较长时间的协商,当事人之间易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导致诉讼心态失衡,加大调解难度。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优化整合资源。实行专业化审判,成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合议庭,统一裁判尺度,准确认定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二是规范鉴定行为。强化与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提高鉴定结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推动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增强鉴定结论的说服力。同时,要明确鉴定人鉴定错误的法律责任。三是全面灵活调解。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身份、性格特点,大力推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四是陪审员对口参审。选择有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用专业的分析使双方当事人信服,与法官形成优势互补,促使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