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发财,要通过合法途径。你们都还年轻,作为公诉人,我真心希望你们今后能走正路。”12月8日上午,在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五名年轻人站成一排,公诉人的一席话,让他们低下了头。2010年2月至3月,凌朗波、周召、唐其兵、凌俊、张小钟(均为化名)多次从当地某水泥厂仓库盗窃电缆,鉴定总值24200元。
除凌朗波外,其余4人均为被盗水泥厂的工人。唐其兵是叉车司机,因为要停放叉车,他有一片仓库的钥匙。他们知道工厂有一批电缆,至今存放在仓库里。唐其兵还了解到,仓库正门有锁和摄像头,侧门没有摄像头,而且锁也是坏的。
201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凌俊与唐之根(化名,因行为轻微,检察院未起诉)来到水泥厂仓库准备盗窃电缆。进入仓库后,两人发现周召、凌朗波、唐其兵正在切割电缆。周召等人合伙切割了10米电缆之后,将其贩卖得赃款6000余元(鉴定总值8800元),众人平分。
2010年3月初至3月中旬,周召又分两次纠集凌朗波、张小钟、唐其兵等人,盗取电缆共计35米。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所盗电缆每米价值440元,共计15400元。对于切割电缆所使用的钢锯,五人一致认定,是仓库本来就有的,不是他们带进去的。
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五名被告人中,有四人为水泥厂职工,熟悉仓库的位置和仓库内的物品,且在盗窃过程中所使用的钢锯是在仓库里找到的;水泥厂明知仓库管理存在漏洞,却不采取补救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认定为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松梅介绍,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由于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日再审,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