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丈夫以个人名义承揽建筑业务,妻子擅自帮丈夫做工,掉下受伤。妻子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2011年8月15日,周某与建筑公司的施工员达成口头协议,以个人名义承揽其承建的廉租房部分瓷片张贴工作。双方约定:报酬按面积计算,不按月给付,做多少给多少,质量问题由自己负责,不管周某请多少人做事,只要保证按时完工。
之后,周某的妻子黄某到工地上帮忙。她不需要遵守建筑公司的工作规定,上下班自己做主,工资由其丈夫从施工员处结算后再平均分配。
当年8月19日上午,黄某拖瓷片上楼时,因踩烂模板不幸掉下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黄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关系到之后的赔偿问题。今年1月30日,黄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劳动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裁定,黄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是随丈夫到工地,从事丈夫以个人名义承揽的瓷片装贴业务,没有与建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受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取得报酬的方式是随丈夫(承揽人)按平方米结算,上下班自己做主,故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此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关系的形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或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等基本形式表现出来。缺乏应有的形式要件,则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每天学点法
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几种基本情形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试用期间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