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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救人触电身亡 电站承担七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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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建华 通讯员:张鑫伟  发布时间:2012-10-14 08:22:14 打印 字号: | |
  金某钓鱼时,见有人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昏迷即上前施救,不幸自己触电身亡,为此,金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电站、供电部门、鱼塘的所有人、承包人承担责任。10月10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高压线经营者某电站承担70%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23日,金某在仙居县某鱼塘钓鱼,下午1时许,另一钓鱼人李某肩扛7.2米长的鱼竿,在离鱼塘约40米左右的地方,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昏迷。金某见状立即上前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金某也触电昏迷,经医院抢救,李某脱离了危险,而金某却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月12日,金某80岁的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儿子将高压线经营者某电站、供电部门、鱼塘的所有人、承包人等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金某死亡与触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检验人金某死亡符合因电击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其死亡与触电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法院勘验,出事地点的高压线路离地面距离5.8米,符合规定,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为某电站。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律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经营者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金某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线路,经营者为某电站,因此某电站应承担赔偿责任。金某对李某的施救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亦为良好道德风尚所倡导,应予肯定。但李某遭电击昏迷时,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施救过程中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欠谨慎的行为亦具可归责性,依法可以减轻经营者某电站的责任。至于原告是否向李某主张权利系对其自身权利处分,故某电站辩称原告应向李某主张权利不能成立。法院酌情确定由某电站赔偿70%,原告要求供电部门、鱼塘的所有人、承包人等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