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国留学热持续升温,相关的中介服务纠纷层出不穷。曹先生认为某中介公司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关费用。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曹先生3.8万元服务费的判决。
2011年4月20日,曹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一份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由中介公司为曹先生之女联系美国前60位院校,办理申请赴美留学所需要的申办入学和申请签证手续事宜。
后曹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至今未接到女儿的入学通知也未收到出国签证手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最先约定美国前60位院校,但因开学时间和曹某女儿成绩等原因,经曹先生同意双方协商先办理其他大学的报名申请,即双方合同已经变更。中介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曹先生之女办理了入学申请,取得了三所学校的入学通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为曹先生一方与美国前60位院校联系,代为办理申请入学手续及签证手续,并应于10月底办理完毕。中介公司为曹某之女向美国三所大学提出申请,并均取得入学通知,但上述三所院校排名均不在美国前60位院校之内。中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内容予以变更。双方均认可材料取回后中介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且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已届满,故中介公司应当返还曹先生相应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后,酌定中介公司返还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