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从株洲县来市区上网后,无聊之余竟提议去抢劫他人,最终他们吞下了自己酿成的苦果。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邓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海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邓海某、邓子某从株洲县渌口镇乘公交车至株洲市火车站附近上网,后被告人丁某提议抢劫,被告人邓海某、邓子某均表示同意。
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邓海某、邓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南岳岭烟山口公共厕所旁尾随吃夜宵回租房的被害人小霞和小娟,被告人丁某勒住被害人小霞的脖子并持刀威胁小霞,抢得小霞手机一台,被告人邓海某、邓子某围住被害人小娟,邓海某捂住小娟嘴巴和邓子某一起搜小娟的身,抢得小娟手机一台。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的两台手机共计价值7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子某、邓海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事实。被告人邓子某、邓海某协助抓获同案犯。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邓子某、邓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之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邓海某、邓子某均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邓子某、邓海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子某、邓海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邓子某、邓海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