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时被房主发现,逃跑时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致房主轻微伤,所幸的是,窃贼最终被当场抓获。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窜至葛某所在的株洲市荷塘区麻园散户家中,采用踢门入室的手段盗窃房内的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0条(经物价鉴定价值为3500元)、黄芙蓉王香烟9条(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070元)及现金4589元。在携带赃物下楼后,被被害人葛某发现。葛某与路人言某即追捕朱某至601麻园铁桥下桥处,将其拦住。被告人朱某为逃跑,将葛某摔倒在地,并咬伤其右肩部。后被害人葛某在言某及巡防队员等人协助下将朱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葛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实施抢劫因意志外原因使得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