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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工地盗窃电梯部件 两90后青年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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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玲 傅南  发布时间:2012-10-16 00:00:05 打印 字号: | |
  两名92年出生的青年,不安心工作却想着盗窃发财,两次潜入建筑工地偷窃电梯部件,甚至将偷得的价值8000元的电梯轿壁以170元卖出。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小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小吴纠集小陈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一小区二期项目部工地上,采取钻铁栏杆门、攀阳台护栏和踢门入室等手段,盗走该小区新建17栋住宅楼18楼电梯公司存放的电梯固定导轨拉爆螺丝三箱。随后,两人乘坐的士至一废品店,将盗得的三箱螺丝以169元的价格卖出。销赃后,小吴分得赃款69元,小陈分得赃款100元。被盗物品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600元。

  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凌晨1时许,被告人小吴纠集小陈再次窜至该小区工地上,采取钻铁栏杆门、攀阳台护栏等手段,盗走该小区新建17栋住宅楼一楼电梯公司存放的电梯轿壁八块(规格为:480mm×2300mm两块和325mm×2300mm六块)。早上七时许,因废品店未开门,两人将盗得的八块电梯轿壁以17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易某。销赃后,小吴分得赃款75元,小陈分得赃款95元。被盗物品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小吴、小陈能如实交代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小陈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吴、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陈的家属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吴、小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