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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 触犯刑律蹲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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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2-10-15 00:02:15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张某将射钉枪改装后,并自制铅弹,向小区铁门开枪,经鉴定,经他改造后的射钉枪已属于枪支。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被告人张某在建筑工地上将一把射钉枪和部分火药拿回家后,对该射钉枪进行改装,将一根钢管加装在射钉枪上,在射钉枪上焊了一根铁棍作为固定装置,并自制30粒铅弹。

  2012年5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因与其前妻之兄卜某在电话中发生矛盾,遂从家中拿出装有火药和铅弹的该枪支到株洲市荷塘区湘华小区找卜某麻烦,在楼梯间的铁门处因叫门不开,被告人张某遂持该枪支朝铁门开了一枪。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所持有的改装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