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唱歌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生于1993年的被告人余某冲动之下竟拿出跳刀将他人捅成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11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和宾某在荷塘区一KTV唱歌时因发生口角而引起斗殴,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将宾某捅伤,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宾某的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致伤宾某的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宾某的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