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老板到店中挑选油漆,趁店主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IPHONE4手机拿走,经过老板的劝说,被告人陈某将手机还给了店主,也给自己争取了缓刑的机会。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同事跟随其老板罗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一油漆店购买油漆时,趁店主刘某不注意,将刘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苹果ipone4手机偷走,并离开该店。随后罗某打电话给陈某询问手机之事,在罗某的劝说下,陈某将手机还给被害人刘某。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苹果手机价值3148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