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3次被判刑的张某,因向他人索要毒品时发生争执,竟持刀将他人砍成八级伤残,也将自己第4次送入了牢狱。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4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因晚间饮酒过量,前往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找其朋友钟某,向其索要毒品麻古吸食。张某到后发现钟某并不在家,于是问被害人楚某索要麻古,楚某说没有,两人遂发生争执。张某随后持刀将楚某左大腿捅伤,后楚某逃往楼下,张某追至楼下继续捅向楚某,一刀至其左背部、一刀至其左下腹,楚某又往育才路方向逃跑,张某又追至育才路,持刀捅向楚某上身时被其用手挡下,至其左手小指肌腱断裂伤,后楚某逃到附近一有铁门院子里躲藏,张某寻找无果的情况下才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楚某身上共5处刀伤,其伤情为轻伤,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楚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楚某医药费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