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液化气配送站因利益上的冲突发生纠纷,经过几次互相骚扰,最终发生了血案,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晏某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开有一家液化气配送站,被害人齐某、唐某、朱某也开有一家无证液化气配送站,因双方有利益上的冲突,晏某于2010年12月9日纠集他人砸坏齐某的液化气配送站。当天下午,齐某、唐某等人到被告人晏某的液化气配送站,将其在家的员工打伤。2010年12月10日14时许,齐某、唐某、朱某到晏某的液化气配送站理论时,晏某电话纠集外号叫"利宝"的等三人,持刀将齐某、唐某、朱某砍伤。事后,晏某给"利宝"一条芙蓉王作为报酬。经法医鉴定:齐某的伤情为重伤,九级伤残,朱某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齐某2万元,赔偿被害人朱某、唐某各5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晏某又赔偿了被害人齐某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齐某、朱某的谅解,二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其他同案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