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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钱未果 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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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丽 傅南  发布时间:2012-10-08 00:11:37 打印 字号: | |
  索要拖欠的血汗钱是理所应当的,但应该采取正当的维权方法,否则自己也将吞下苦果。近日,荷塘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

  2012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株洲一制衣厂打工的被告人伍某为索取老板危某欠其的工资和押金,纠集其侄儿被告人周某,经过严密策划,携带购买的女士假发、钢珠枪、假电棒、刀具等作案工具,窜至危某居住的位于荷塘区一小区8栋的卧室。进入房间后,因发现危某不在家,遂将在卧室睡觉的妻子齐某从床上拖下,采取用绳子捆绑手脚、用棉花堵嘴、用假电棒击打背部等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要求她叫其丈夫回家,付清欠款。

  在限制人身自由三小时后,两被告人准备将齐某带至芦淞区新屋湾被告人伍某的租房,在途径株洲市汽车南站附近时,齐某趁两人不备逃离报案。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三个多小时;被告人伍某在危某的办公室内翻走现金400余元,拿走齐某的手机一台;齐某的伤情经鉴定系轻微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周某为索取工资及押金,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