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站着2名91年和1名89年出生的青年,他们都曾因盗窃受过处罚,却仍不知悔改,一错再错。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伍某相互纠集,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桥头一楼房内,利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盗走人民币现金200多元。
2012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伍某相互纠集,被告人伍某再纠集被告人伍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一楼房内,利用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盗走人民币现金1200元、一台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036元)、一块手表(经物价鉴定价值为801元)。赃款平分,手机已被丢弃,手表归刘某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归还被害人。
这只是其中两起案件,2012年4月初至5月26日,被告人刘某、伍某相互纠集,或被告人伍某再纠集被告人伍某某,先后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桥头、荷塘区水竹二村、天元区滨江一村等地,共盗得现金4880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台。共计价值11123元。被告人刘某、伍某为主实施盗窃作案5次,涉案金额11123元。被告人伍某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涉案金额4043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刘某相互纠集,或被告人伍某再纠集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伍某某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刘某、伍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