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刑8年,出狱后又因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竟然用随身携带的跳刀连捅2人,致1人重伤1人轻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燕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燕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一超市附近与刘某在对话拉扯中发生纠纷,情急之下燕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捅了刘某左腰部一刀,尔后刘某某跑过来想帮忙,燕某又用跳刀对着刘某某的右胸部和左大腿各捅一刀,事后,燕某逃离现场,直至2012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受害人刘某的伤情为重伤,受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燕某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