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80后青年游手好闲,竟冒出了盗窃废旧钢铁零件卖钱的想法,更为大胆的是,他们每次盗窃均驾驶车辆大量搬运钢铁零件。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012年1月12日至22日,被告人汤某、朱某相互纠集,先后在株洲市龙头铺镇某砖厂、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某砖厂盗窃四次,共盗得废旧钢铁零部件约350公斤(经物价鉴定价值1323元)、平板车轴轮16根(经物价鉴定价值2288元),JKY50-30挤出双级真空机螺旋叶(经物价鉴定价值4800元)和乙炔瓶2个(经物价鉴定价值448元),共计价值8859元。
2012年1月12或13日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朱某相互纠集,由朱某驾驶一台白色无牌奥拓小车窜至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三搭桥村一砖厂,将堆放在厂棚里的零配件200余斤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将赃物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位于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一废品收购店,赃款两人平分。
2012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朱某相互纠集,再次由朱某驾驶奥拓小车窜至该砖厂,将堆放在厂棚里的零配件450余斤盗走(为若干废旧金属零部件和平板车轴轮16根),后将赃物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被告人汤某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朱某分得200元。
2012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朱某又驾驶奥拓小车窜至该砖厂,将堆放在厂棚里的零配件500余斤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后将赃物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被告人汤某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朱某分得200元。
2012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汤某、朱某驾驶该辆无牌奥拓小车又窜至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响塘村一砖厂,盗得堆放在厂棚里的挤出双极真空机螺旋叶和2个乙炔瓶,后将赃物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告人汤某分得赃物300元,被告人朱某分得200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与被告人朱某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朱某皆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