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人向他人追债未果后,用菜刀连续砍向他人头部,导致他人受伤。近日,荷塘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1月23日中午12时许,荷塘区红旗路附近的铁桥下,被告人郭某向王某追债未果,便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朝王某的头部连砍四刀,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2年7月12日,郭某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郭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给王某,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
荷塘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因追债未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考虑到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使用缓刑。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