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波三折的“假月饼”案。
2009年10月3日,李某、张某在河南省焦作市某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价款共计3230元。当天,李某、张某二人认为该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没有相应的标识,便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当天工商局即根据二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2009年11月13日,沁阳市工商局向该超市作出了责令召回通知书。其间,李某、张某二人认为月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便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回购物款3230元,且支付10倍的赔偿款及交通费、打印复印费、误工费700元,共计36230元。而超市方拒绝10倍赔偿。
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原告请求10倍赔偿,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且应当证明被告因违反该法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故二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理过程中,超市负责人表示同意返还月饼原价款,于是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原告李某、张某二人货款323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张某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二原告仍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高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焦作中院审监一庭承办此案后,主审法官经多渠道了解到李某、张某二人在此案之后又到多地法院提起数起类似诉讼。如果盲目下判,虽然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愿,但势必会在当地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理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张某二人8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