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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未按规定接受矫正 缓刑人员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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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永洋 薛青  发布时间:2012-09-25 20:24: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对一名被判处缓刑的服刑人员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今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因犯赌博罪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宣判时,承办法官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报到,接受矫正机关的监管;同时向其详细交代了缓刑考验期间内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并告知其不能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即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但朱某不以为然,认为宣告缓刑后自己就是自由人,把承办法官的叮嘱抛于脑后。

  社区矫正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罪犯朱某迟迟未前来报到,期限已经超过一个月,遂向法院核实。后法官通过电话联系朱某,其仍未予重视。法院遂依据吴江市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