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索要债务后没有拿到“了难费”,竟将他人从家中强行拖上车搜走现金6300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纠集朱某等人以索要“了难费”为由,租车将被害人汤某强行带至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中材水泥厂附近马路上,将其限制在车上采用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从徐志平身上抢走现金6300元,除付给租车费300元外,其余赃款被黄某、朱某等人瓜分,并挥霍一空。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