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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追索被拖欠运费 主体不适格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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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敏 娄艳红  发布时间:2012-09-23 18:01: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院根据事实,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王某等四人诉称,2009年其四人给被告马某送铁球团,被告共欠该四人运费11644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10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再也没有还款。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辩称,欠四原告运费的事实存在,但公司的老板是高某,我是公司职员,负责发货,欠原告的运费应当由高某偿还。我给原告出具的不是欠条,是在货运单上签名,只是证明欠原告运费的事实,并不代表欠原告的运费由我负责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高某在承德市成立了某物流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经营。高某为公司的负责人,雇佣被告马某负责组织发货。2009年6月四原告为物流公司从滦平往秦皇岛港务局八公司运送铁球团,但运费没有给付。2009年10月27日原告到物流公司结算运费时,公司的会计分别在原告持有的两份货运单上注明“以上票据已收,运费未付”的字样,同时被告马某也在两份货运单上签了字。2009年11月27日被告马某又给另外车主即本案另外两名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欠这两辆车的运费为35720.00元。物流公司欠四原告运费的事实存在,但是不能证明马某是欠款人。另查明,该物流公司是高某组织建立的,高某是公司的负责人,且被告马某与高某不是合伙关系,是高某的雇员。综上,四原告以马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