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辛先生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文化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其退还辛先生2万元单曲制作费的判决。
2010年11月1日,辛先生与文化公司签订一份经纪代理合约,约定公司担任其经纪代理人,完成辛先生的全方位经纪代理业务,并且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约签订当日,辛先生按合约中的规定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了2.3万元的服务费用(包括100张照片费用3000元和单曲制作费用2万元)。
后因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且拒绝返还服务费,辛先生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返还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收取的造型照片3000元服务内容为拍摄数量100张,提供成品照片20张及电子版。公司为辛先生拍摄了100张以上的照片,辛先生经认可收取了20张成品照片,且在公司出具的签收单中签字认可,故应视为公司的部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公司收取费用2万元的内容包括个人单曲企划行销等项服务。公司认可仅向辛先生提供了歌曲小样供其试听,但辛先生对该歌曲并不满意,公司应当继续为辛先生提供适合他的歌曲并制作。公司当庭提出不再继续为辛先生制作单曲,该部分费用应当返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