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无业男子,以高额经济利益为诱饵,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幼女的母亲后得知此事,向警方报了案。近日,这两名男子均被荷塘区法院判刑。
漆某(今年19岁)和易某(今年20岁)均为株洲人,无正当职业。据检方指控,今年2月19日晚上,漆某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以卖淫可以获得巨大利益为由,引诱其卖淫。受害人同意后,易某便打电话联系嫖客,谈好价格为3000元。嫖客在知道受害人未满14周岁后,便离去,并支付了部分费用。
检方认为,漆某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易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庭审中,易某对罪名无异议,低头认罪。但漆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只构成介绍卖淫罪。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漆某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可减轻处罚;易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他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因此,一审判处漆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