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追债未果后,用早已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向他人头部,导致他人轻伤的后果。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2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向王某追债未果,便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附近的铁桥下朝王某的头部连砍四刀,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郭某一次性赔偿现金人民币40000元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因追债未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