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怀疑自己妻子与他人有染,出于义气帮助朋友出头,协助朋友敲诈他人3000余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四个月。
杨某(已判刑)因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马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4月18日21时许,在马某与其妻从株洲市荷塘区一宾馆出来时,纠集了被告人蒋某等人对马某拳打脚踢,尔后又将马某带至株洲市芦淞区沿江路一住房中,威逼其给朋友打电话,送钱“了难”。在马某没有筹到钱的情况下,又将马某带至沿江路一公厕内,威逼马某写下5000元借条,并限定其10日内还钱,否则后果自负,同时还拿走了马某身上的300元钱买烟抽。
4月26日12时许,马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一餐吧内将3000元钱交给杨某。经法医鉴定:马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要挟的手段,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