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孩未满14岁而引诱、介绍其卖淫,最终触犯刑律将自己送入了大牢。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2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漆某某、陈某某(1998年5月10日出生,另案处理)明知被害人小袁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将其带至株洲市荷塘区一宾馆内,准备安排其卖淫。在得知小袁是处女后,以卖淫可以获得巨大利益为由引诱小袁卖淫,小袁表示同意。被告人易某明知小袁系未成年人,仍打电话联系嫖客汤某过来“破处”,谈好价格为3000元。汤某过来后在宾馆房间嫖宿小袁。之后汤某支付给漆某某800元,给易某200元作为开房费用。
案发后,被告人漆某某、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漆某某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易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漆某某、易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