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朋友出气,竟出手将他人捅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1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为替朋友黎某出气,遂和黎某等三人一起到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二区3栋A座一楼的一个服装加工厂,找到被害人王某及其朋友,双方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唐某用一把长约20厘米的跳刀刺伤王某的左大腿。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