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货物,与同伙办了假证假牌照以后联系货运,趁货运公司没有安排押运人之机将装满货物的车辆开走,并将犯罪所得贱卖。而购买人明知是赃物仍然贪图便宜购买,最终也将自己送入了大牢。近日,荷塘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某与同伙商量利用货车运输骗取货物,在他人手中花了700余元购得假车牌照和假行驶证后,又窜至邵阳市移动公司办理了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唐某与其他三名同伙窜至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商议在运货过程中如果货运站没有人押车,就将货物盗走。
2006年12月3日,四人将货车停在了广州市沙河停车场,并花100元由制假证者制作了名为“刘实有”的假驾驶证、假身份证。
2006年12月10日,四人又将货车停放在长沙市汽车南站附近的停车场,并于12日17时许接到长沙市一货运信息部电话,称株洲市一货运部有货要运至贵阳。随后,被告人唐某等四人驾驶货车赶到位于株洲市合泰大街的货运部,并由其同伙将假证照交给该货运部负责人进行登记,双方签订了货运协议后开始装货。当晚22时许,货装好后,货运部未安排人员押车,四人决定将该批货物盗走。他们先将货车先开至宁远县,因未租到合适的仓库,四人又将货车开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镇龙镇,在该镇一马路旁租了仓库。之后将货物卸到仓库,同时,将假车牌取下销毁,手机卡也在赶往广州途中销毁。
2006年12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货物是犯罪所得,仍以共计6.2万元分两次购买诈骗而来的一批服装、鞋子等物品,然后低价卖出,非法获利15000元。剩下的服装、鞋子等物品四人又以7.8万元全部卖给了他人。被告人唐某从中分得3.6万元,其他三名同伙各分得1.8万元,余款被四人挥霍。经物价鉴定:被诈骗的该车服装、鞋子等物品共计价值405171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