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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抢劫 数罪并罚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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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玲 傅南  发布时间:2012-09-14 00:30:02 打印 字号: | |
  因为盗窃被判缓刑却不思悔改,考验期内又去抢夺他人。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与钟某(另案处理)相约到株洲市区搞钱用, 2月27日晚上两人上网后开始上街寻找抢劫对象,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钟某在红卫桥上发现了走路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小璐,两人尾随至其居住的荷塘区南岳岭一村,当小璐准备上楼时,在楼梯间,被告人刘某实施抢劫,抢得小璐的手机一台后逃离现场,

  小璐随即追赶,被告人刘某又将小璐推倒在楼前的水沟内,致使小璐左手指多处划伤及左手腕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小璐的伤情为轻伤。事后,被告人刘某将抢得的手机供自己使用,分给钟某现金130元。经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为817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系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