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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晚报》:虚假致富梦骗了200多人 她从中非法获利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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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广 通讯员:傅南  发布时间:2012-09-13 11:45:25 打印 字号: | |
  莫须有的产品,虚假的致富梦,她却借此笼络了200余人,两年时间里非法获利20余万元。近日,她被荷塘区法院判刑。

  王某,山西省洪洞县人,今年42岁。据检方指控,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她在荷塘区以经营化妆品为幌子,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每份3800元的价格销售莫须有的产品,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组织在我市的下线曾达200余人,王某从中非法牟利24万余元。

  案发后,同伙均被抓获判刑,但王某一直负案在逃,2011年底,她向公安机关自首,近日,她因此走上荷塘区法院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主犯。

  考虑案发后,她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因此一审判决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解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中,该罪名被列入了刑法第224条,从而扭转了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尴尬局面。

  根据该条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株洲晚报》2012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