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罪在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近日,他又因3次潜入宾馆盗窃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窜至荷塘区一宾馆8388号房间,盗得被害人手机2台和现金600元。事后,周某将手机销赃共得赃款830元。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手机价值共计2460元。
2012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再次窜至荷塘区该宾馆8388号房间,盗得二被害人现金共计3200元和两台手机。事后周某将其中一台手机销赃得款1000元、另一台扔弃。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手机总价值2395元。
2012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又窜至荷塘区另一宾馆8308号房间,盗得被害人现金1300元和一件棉袄。
综上,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两家宾馆进行盗窃,涉案价值为9955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