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市一知名服饰公司的试用职员,被告人曾某想到的不是做一名优秀的员工,而是冒充老板骗取他人的加盟费。近日,荷塘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4年12月,尚在试用期的曾某,受服饰公司的委托,与覃某洽谈加盟事宜,但公司并没有授权曾某收取加盟费。曾某与覃某见面后,忽然觉得很吃亏,“这么大一笔单,自己总该捞点好处。”
曾某决定“移花接木”,以公司老板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然后用公司电话告诉覃某,如想加盟,还需打7万元到他提供的存折账户上。覃某没有怀疑,如数汇去资金。事后他才得知,公司并没有授权曾某收取加盟费,但此时,这笔钱已到了曾某手中。案发后,曾某投案自首。
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曾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