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赌博网站,然后发展分代理,招募赌博人员参与赌球牟利。近日,荷塘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6月27日至8月1日,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上一网站上的广告以每月2000元的费用租用了一赌博网站。之后,被告人王某发展傅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等人作为该赌博网站的分代理,招募赌博人员成为会员在该网站上赌博球类比赛。被告人吴某作为分代理,在其代理下发展会员9人参与赌博,傅某则发展会员13人参与赌博。其中,傅某的分代理账号下发展的会员共计投注金额达7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现金2万9千余元;被告人吴某的分代理账号下发展的会员共计投注金额达6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现金约5万余元,欠款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吴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8万元,收缴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2万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利用赌球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