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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晚报》:被同行砸招牌后 伙同老乡上门报复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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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广 通讯员:傅南  发布时间:2012-09-06 23:45:07 打印 字号: | |
  他俩本是合法开拉面馆,但遭到同行的阻拦,招牌也被砸坏。事发后,他没有通过正当渠道维权,而是带领老乡上门报复,自己反而因此被判刑。

  马某布今年28岁,马某麦今年26岁,均为甘肃人。据检方指控:今年3月份,二人准备在荷塘区新开一家拉面馆,但受到同行的阻拦。3月14日上午8时许,附近经营多年的另一家拉面馆的老板,带领老乡将马某麦的新店招牌砸坏。

  事发两天后,马某布和马某麦纠集老乡十余人,携带木棍冲到对方的拉面馆,将老板的弟弟打成轻伤。

  近日,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马某布、马某麦相互纠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案发后,其家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代为赔偿16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考虑到他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因此,一审判决马某布、马某麦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每天学点法

  五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株洲晚报》2012年9月6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