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吃夜宵的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混乱中用酒瓶将他人砸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宾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宾某与朋友在株洲市荷塘区一米粉店吃宵夜过程中,在旁边一饺子馆的楼梯间小便时与上前制止他的饺子店老板张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双方打架,宾某用酒瓶子将张某的头部打伤,并与其朋友将其他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其他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宾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医药费2万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