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法院查封后,仍然不履行赔偿义务,还将其转移或转借他人。近日,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荷塘区法院判刑。
据检方指控,2007年下半年,唐某和帅某合伙开设了一家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经营铅锌提炼。次年,二人发生经营纠纷,并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法院对此纠纷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唐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给帅某,在2010年6月30日前再支付250万元给对方,提炼厂对上述支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调解书生效后,唐某一直未予履行。2010年1月,法院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协议,但被拒绝,帅某便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查封了该提炼厂一座高炉、十二张烧结床等设备。
此后,唐某便开始转移财产。他将省市两级财政给提炼厂的奖金和补贴共272万元陆续转移,或偿还其他人的债务,并于当年6月份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一台机器借给他人。
近日,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