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法律文书他置之不理,法院的封条他视而不见,有了资金他拒不执行,株洲这个“老赖”真的有点“霸蛮”。
“老赖”名叫唐自明(化名),2009年他和合作者帅平(化名)因经营纠纷诉至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唐自明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向帅平支付450万元。随后法院又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但唐自明仍视而不见、拒不执行。近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获补偿奖励资金近300万元“老赖”仍拒不支付
2007年下半年,唐自明与帅平合伙在株洲开设了星星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化名,下称“星星工厂”),主要经营铅锌提炼生产。2008年之后,两人陆续发生经营上的纠纷,帅平将唐自明起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19日,株洲中院对唐自明、帅平合伙经营纠纷一案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的合伙经营关系,确认星星工厂归唐自明所有和经营;由唐自明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给帅平,在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给帅平,共计450万元;星星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唐自明迟迟拒不支付相应款项。在此情况下,株洲中院先后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甚至还查封了星星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高炉一座、烧结床十二张、风管五根、引风机十台、鼓风机七台、灰斗十六只、装载机一台等相关设备。这些措施仍不凑效。
2010年底,省、市两级财政局根据中央和湖南省关于淘汰产能落后企业的精神,先后向星星工厂拨付补偿奖励资金262万元和10万元。被执行人有了现金,这是执行的好时机。然而,在执行人员“动手”之前,唐自明安排其公司会计,将272万元资金中的绝大部分转入了他人账户,小部分用于补发工资和归还欠款。
“老赖”行为触犯刑法“赖”出半年牢狱之灾
不仅如此,唐自明还在2010年6月份,不顾法院查封的事实,将一台装载机借给他人,至今未归还。
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唐自明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唐自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一直“赖”着不执行的唐自明遭到了法律的制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唐自明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