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相会喝酒过量后,黎某仍然驾驶车辆出门,导致车祸发生,酿成了“两死一伤”的悲剧。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2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老株浏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四三〇木材市场前路段时,所驾车辆将同向在前方右侧步行的3名被害人撞倒,造成1人轻伤2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提取被告人黎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8.8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荷塘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315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黎某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余斌皇及易爱珍、余俊霖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