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经理的身份,多收租户的租金,只将部分上交公司,其余的钱私吞。最终,而立之年的他,不仅丢了工作,还被判了刑。
被告人周某平,今年33岁,曾任荷塘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据检方指控,2010年2月至10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1300元至2600元每月不等的价格出租公司门面,但只与租户签订每月1000元租金的合同,多收取的2万余元款项,他不上交公司,而是私自侵吞。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平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考虑到案发后,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多收的钱款,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决周某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职务侵占罪:
犯罪主体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主审法官余岚解释说,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涉嫌贪污罪等其他罪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