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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被判入狱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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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岚 傅南  发布时间:2012-09-03 00:00:19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财产后,仍然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赔偿义务,还将财产转移或转借他人。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某和合伙人帅某合伙开设了一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经营铅锌提炼生产。2008年之后,两人发生经营纠纷,并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某与帅某的合伙经营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数,内容为唐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给帅某,在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给帅某,以上共计450万元,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对唐某上述450万元的支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事调解后,唐某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2010年1月2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唐某必须在2010年1月28日前履行协议,但唐某仍然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帅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2月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高炉一座、烧结床十二张、风管五根、引风机十台、鼓风机七台、灰斗十六只、装载机一台等相关设备。在强制执行的背景下,唐某扔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偿款义务。将湖南省和株洲市两级财政局根据中央和湖南省关于淘汰产能落后企业的精神先后向株洲市星奥工业固体废物再生提炼厂支付补偿奖励的奖金262万元和10万元陆续转移和偿还其他人的债务,并在 2010年6月份未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一台装载机借给他人,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