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他人高声讲话影响到自己钓鱼,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继而扭打,一脚将他人踢成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392.76元。
2011年9月25日16时许,被害人申某与他人在株洲市四中食堂围墙边一边看钓鱼,一边大声讲话,被告人彭某认为其讲话影响到了自己钓鱼,便与申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在扭打中,彭某踢了申某腹部一脚。被害人申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属于重伤,玖级伤残。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