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因犯抢夺罪服刑完毕的李强在与同伙诈骗他人未果后,竟然直接伸手抢夺他人项链。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另外7人在荷塘区东湖农贸市场门口以踩红桃A的形式骗取钱财。遇被害人刘某卖菜途经此处,被李强及同伙强行拉去踩牌,结果未中。他们向刘某索要钱物未果后,乘被害人刘某不备,两个同伙从刘某耳朵上摘下刘某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逃跑,李强与其他人阻拦被害人追赶。被害人刘某只好向周围群众发出求救。最终,在群众的帮助下,李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耳环价值为2028元。
而被告人李强曾于2010年10月8日就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同案犯均在逃,现有证据不宜认定主、从犯。被告人李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