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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权属起纷争 锄头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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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世平 傅南  发布时间:2012-08-27 00:01:01 打印 字号: | |
  因水田权属与人发生争执,在躲过对方丢过来的柴刀后,被告人彭敏一时冲动,用锄头将他人打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彭敏与同村村民刘某及其儿子因一丘水田的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的弟弟即被害人见此手持柴刀追砍彭敏,在追赶的过程中,被害人将柴刀朝彭敏扔去,彭敏用锄头挡住柴刀,但柴刀仍然弹到彭敏的胸部,见此情景,彭敏冲动之下用锄头打了被害人的右小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敏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共计2.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彭敏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随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