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内,一场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合同上面明明白白写着租期一年,被告的做法明显属于拖欠租金。”“双方有口头协议,租期为一个月,该交的租金已经交了。”原、被告代理人针锋相对,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旁听席上,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网友等在内的30多位市民代表正在认真地听审,做笔记。这场庭审是该院“法院开放日”众多活动之一。
原告只收到一个月租金
2012年年初,言鑫(化名)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2月16日,言鑫与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言鑫承租该公司所有的展示中心后坪广场2号展区及办公室1间,租期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9200元,按季预缴,即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支付该季租金。
签订合同后,言鑫支付了2、3月份的租金及3000元押金。4月5日后,实业公司多次找言鑫催收第二季度租金,但一直没有结果。
另外,实业公司称,汽车销售公司于4月13日将商品车辆停至展示中心外坪公共区域,影响了车辆出入和其他商家正常经营,要求言鑫在4月17日前移走车辆,但并未如愿。
在言鑫拖欠租金两个多月后,实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将言鑫告上了法庭,要求言鑫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18418元,并解除租赁合同。
被告口头协议是一个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有两个:第一,租赁合同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第二,被告是否欠租,具体金额是多少。
原告代理人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是有效合同。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应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违约在前,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被告代理人回应:“在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双方有口头约定,租期为一个月。”该代理人列出以下证据来证明:一个月租期到期之后,实业公司负责人曾与言鑫联系,询问是否续租,并与其商量“租一半也可以”,且言鑫已将租赁场地上的大部分展车开走,仅余下三台,并让其他商家在此停放车辆。
经过几轮辩论和法官的调解,双方的心理“价位”在拉近。原告愿意接受被告支付各项费用15000元,被告愿意支付10000元。
双方没有当场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双方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承办法官宣布庭下调解。